殡葬暴利到底还要走多远
【核心提示】
“葬礼比婚礼贵、骨灰盒比大彩电贵、墓地比商品房贵!”清明节过去不久,人们在寄托哀思的同时,不禁对殡葬暴利发出这样的感叹。 长期以来,我国的殡葬法制建设步伐十分缓慢。到目前为止,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,已无法解决目前殡葬管理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据最新消息,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,新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正在做进一步修改、完善,力争在今年内公布。对于社会反响强烈的“殡葬暴利”问题,民政部门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进行研究,希望能通过立法加快解决。
但是,殡葬暴利靠一部条例就能遏制吗?本期《看法》就请有关嘉宾来谈谈这个话题。
本期嘉宾 民进浙江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、兼职教授 童松青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、兼职教授
尹昌平 京衡律师集团律师 黄海萍
话题一: 殡葬暴利是如何形成的? 【主持人】我国的殡葬业一直有着社会福利性的公益事业的性质。但近年来,“暴利”一词却与殡葬业如影随形。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?殡葬暴利又是如何形成的? 尹昌平
在国外,殡葬业基本为“民营”,而中国的殡葬业则基本隶属民政部门。一方面是资源稀缺,一方面又是政府主导,没有公平竞争,便不会产生合理价格。 稀缺资源都有一个配置问题。一是资源本身稀少、不可再生,比如殡葬用地问题;二是人为和社情的阻碍,比如殡葬选址遭遇被征地方的集体抵制,亦造成供求关系的紧张。 如此,殡葬业的商品与服务也就在这狭窄的空间里流通,价格的浮动失去制衡手段,降的可能小,涨的因素大。加之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,相关机关监管不力,暴利便应运而生。 童松青
我觉得殡葬暴利还是人们的生死观造成的。中国的传统文化造成了特殊的民情民俗,比如“死者为大”、“入土为安”等。受这样的观念支配,就算办丧事时吃了亏,也没人会去斤斤计较。所以,殡葬暴利其实是在人们的纵容中肆虐起来的。 黄海萍
我认为,殡葬暴利的产生有三大原因。 其一,利用人性心理,为暴利埋下伏笔。在丧葬过程中,殡葬人员抓住丧户在特殊情境下的特殊心理:“讲孝道、好面子”,不愿为收费讨价还价,即使权益受到侵害,也不积极维护。所以,墓地的价格比一般商品房还贵。 其二,市场供求矛盾。几千年的民情民俗,使得我国人民对土葬情有独钟,并且我国人口众多,需求明显。而我国的殡葬单位大部分是民政部门设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,一个地区往往只有一个殡葬单位,未形成有效的市场经营机制,需大于供。 其三,管理体制的弊端,行业独占经营。这是形成暴利的根本性原因。在殡葬领域,政府公共管理、公共服务职能与市场经营行为混淆在一起,殡葬事业单位政企不分、管办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。一些殡葬管理所、殡仪馆、公墓,既是服务经营单位,同时又承担了政府监管殡葬的工作。这种“合二为一”的管理体制,造成了行业的垄断经营。
话题二: 能不能用反垄断法来遏制殡葬暴利? 【主持人】我国的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,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,保护市场公平竞争,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嘉宾也都提到了,殡葬暴利的一大原因就在于垄断,那么,我们是不是可以用反垄断法来遏制殡葬暴利? 黄海萍
反垄断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”的内容。其第32条规定:“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,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、购买、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。” 我认为,反垄断法当然适用于殡葬业。殡葬业的行业垄断经营行为,是行政性垄断——民政部门掌管着各类殡葬机构,并制定各项规定和各项审批程序,来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购买、使用殡葬机构的各类殡葬服务,实行“一条龙”服务、“一条龙”高收费。虽然名义上有些项目允许民间资本进入,但到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,会有很多的限制条件。 尹昌平
殡葬业产生暴利的因素众多,垄断是重要原因之一。从事商品生产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都可能实施垄断行为,反垄断法当然也就适用这些经营者。 殡葬业实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,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便可能排除、限制竞争。而且,民政部门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是滥用行政权力、保护行业利益,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或指定经营者交易及搭售商品和服务,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,那么就可能构成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”。 因此,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实施垄断行为的查处,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,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。 童松青
殡葬业的暴利确实有垄断的因素存在,但是本人不赞同用反垄断法约束它。 为了配合和适应商业模式,同时为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,我国颁布了《反垄断法》,但是殡葬业不是可以用普通商业模式这套思路去套用的,它是个特殊的行业。 我认为,破解殡葬暴利,应该从这个行业的内部管理做起。目前我国的骨灰盒都由殡葬业统一采购,殡葬商业贿赂案频发,致使这个行业乌烟瘴气。既然是政府部门在把关,那么我认为应该让百姓参与其中,比如价格听证会,同时对于殡葬用品的价格也需要一定的规制。
话题三: 怎样才能杜绝殡葬暴利? 【主持人】面对殡葬暴利,有人认为,根源就在于缺乏竞争;也有人认为,只有通过全国人大立法,使殡葬业真正走向市场,才能消灭殡葬暴利。对此,各位嘉宾是怎么看的? 黄海萍
2007年5月,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公布了《殡葬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。不过,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并没有根除行政管理的弊端。我认为,要从根本上打破政府垄断经营,杜绝殡葬暴利,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: 一、移风易俗,更新观念。摒弃陈规陋习,树立进步的殡葬观念,正确认识和对待殡葬改革,反对铺张浪费,提倡和鼓励采取骨灰堂寄存、生态葬等节约型安葬方式,不要给殡葬暴利以可乘之机。 二、鼓励社会慈善力量参于。积极吸纳社会慈善基金,设立相应的殡葬基金组织,接受社会募捐,建立专门的慈善机构服务殡葬业。 三、国家立法。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而不是部门立法,在管理体制及机构建立方面作出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规定,杜绝行政垄断和暴利产生。 四、改革殡葬业的经营管理模式。民政部门要跳出利益圈,做到经营权与管理权分离,引进社会资源,在法律的约束下,形成良好的企业竞争格局和竞争风气。 尹昌平
有需求,便有市场。获利是经营者的不二定律,无可非议,但不能昧着良心发财。另一方面,中国殡葬移风易俗道路艰辛,劳民伤财的不良习俗包括封建迷信,亦让一般民众不堪重负。因此,殡葬业管理与经营者应是引导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先锋,而不能见钱眼开不分良莠地去推波助澜。 殡葬业是资源稀缺且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,又属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的服务。从价格法的视角分析殡葬业暴利问题,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殡葬业的经营行为作一具体量化,将部分经营交易、收费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范畴,以减少限制此类行为的市场自由调节,扩大民生保障。 虽然殡葬业在短时期内不可能离开中国社情,全身进入市场,但将殡葬管理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层级,也是从立法层面制衡行政权无限扩张的有效举措,使其更符合民意,消减行业保护的色彩。但法律不是万能的,市场经济也不一定自然产生低价交易、微利服务。因此,立法规范殡葬经营行为、提高经营者从业素质和交易道德、坚决打击违法经营活动、引领民众健康消费等,应多管齐下,综合治理,才能逐步杜绝殡葬暴利,回归公平、合法、诚信的和谐供求状况。 □本版策划、整理
朱立宪 配图为资料图片 |